服务概述
“补领婚姻登记证”是指在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存在瑕疵时,当事人可以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发。
受理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当事人持有《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
01
离婚申请
-
02
受理
-
03
审查
-
04
发证
办理流程图
办事服务
相关办事
撤销婚姻登记
提供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后,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启动撤销婚姻登记程序,结合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婚姻历史档案以及当事人举证材料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撤销相关婚姻登记行政行为。
常见问题
1.补发婚姻登记证,应当走什么程序?
答:《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处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桂公网安备 451302020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