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概况

什么是机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五次修正)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开办机动车维修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维护、修理、检测、救援、美容改装等经营性服务活动的过程。企业需具备符合环保、消防、交通等部门要求的场地、设备、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制度,并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名词解释: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备案对象

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备案条件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五次修正)

第十二条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对符合下列条件:

1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

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

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四条 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者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 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 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4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所需材料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以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

序号 材料名称

1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点击下载空表) 查看样表

2

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4

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

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6

房屋租赁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7

婚姻状况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8

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9

农村信用社储蓄卡账(号)或存折(核原件收复印件)(年度复核无需提供)

10

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二、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以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序号 材料名称

1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点击下载空表) 查看样表

2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3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办理渠道

一、线上办理

开办机动车维修企业“一件事”(点击进入)

二、线下办理

  • 01
    申请

    申请人到来宾市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的“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72-73号进行申请,将所有申请材料一次性提交。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会当场口头告知或在3日内电话一次告知您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窗口名称:“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72-73号

    办理地点:来宾市兴宾区榜山路75号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72-73号

    窗口电话:0772-6405849、0772-641491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2
    部门审批

    窗口受理后,申请材料会通过内部流转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

  • 03
    领取结果

    审批结束后,前往综合服务窗口“一窗出件”。如果审批通过,您将一次性领取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若未通过审批,窗口会出具《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办理的理由。

办理流程图

查询服务

 电话查询:0772-6405849、0772-6414917

 现场查询:来宾市兴宾区榜山路75号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72-73号

 线上查询:办件查询

互动交流

电话咨询:0772-6405849、0772-6414917
现场咨询:来宾市兴宾区榜山路75号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72-73号

常见提问

问 :为什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要备案?

答:《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项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