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的社会救助制度。

服务结果

申请成功后可获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1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

提供疾病治疗;

4

办理丧葬事宜。

申请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

无劳动能力;

名词解释: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视力残疾人。

2

无生活来源;

名词解释:“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3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名词解释: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等就读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四)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重度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连续超过 6 个月卧床不起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重病患者,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内服刑、经批准逮捕羁押或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申请流程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通过广西社会救助自助申请平台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线上办理

  • 01

    打开微信搜索“广西社会救助求助”微信公众号或扫描以下二维码关注“广西社会救助求助”微信公众号。

  • 02

    进入该微信号,点击下方“救助申请”按钮,即进入平台主页。

  • 03

    注册,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注册成功后,输入手机号及密码登录,进入平台主页。

  • 04

    点击功能页上的“救助申请”图标,进入申请页面。

  • 05

    填写申请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病历本、医疗发票、学费发票等)、授权签字,确认提交申请,返回主界面。

  • 06

    提交申请后,点击平台主页下方“进度查询”,查看办理情况。

线下办理

  • 01
    个人申请

    群众(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

    无劳动能力的有效证件;

    3

    本人及法定义务人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4

    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书面声明。

    5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声明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6

    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同意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申明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08:00-12:00 15:00-18:00(周末及法定假日除外)

  • 02
    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且符合要求,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03
    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 04
    公示

    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则进入审批环节)。

  • 05
    认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符合条件认定通过,发放救助供养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动交流

序号 部门名称 联系方式 序号 部门名称 联系方式

1

城东街道办事处

0772-4280887

2

城北街道办事处

0772-4271306 

3

河西街道办事处

0772-4281838

4

来华街道办事处

0772-4231192 

5

良江镇人民政府

0772-4813617

6

三五镇人民政府

0772-4255176 

7

五山镇人民政府

0772-4191253

8

小平阳镇人民政府

0772-4061990 

9

陶邓镇人民政府

0772-4871621

10

城厢镇人民政府

0772-4231036 

11

蒙村镇人民政府

0772-4702932

12

寺山镇人民政府

0772-4719050、0772-4719051 

13

石牙镇人民政府

0772-4752276

14

南泗乡人民政府

0772-4772394

15

正龙乡人民政府

0772-4718027

16

高安乡人民政府

0772-6448176

17

大湾镇人民政府

0772-4192588

18

凤凰镇人民政府

0772-4811065

19

良塘镇人民政府

0772-4872881

20

七洞乡人民政府

0772-4253027

21

桥巩镇人民政府

0772-4256211

22

迁江镇人民政府

0772-4819505

23

平阳镇人民政府

0772-4972933

24

石陵镇人民政府

0772-4256171

查询服务

进度查询:直接电话联系申请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同下互动交流咨询方式)

结果查询、资金发放查询:直接电话联系申请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同下互动交流咨询方式)或通过以下网站自助查询

网上查询:广西社会救助信息公示  特困人员补贴金查询

相关事项

一、特困人员情况变化

特困人员情况变化可通过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动态管理,及时将动态管理结果录入广西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有法定履行义务人的特困人员至少每 6 个月开展一次动态管理,其他特困人员至少每 12 个月开展一次动态管理。对特困人员的收支状况和财产状况,至少每12个月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

二、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三、教育救助: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四、住房救助: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常见问题

1.有子女但子女是低保户算不算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有子女但子女是低保户,如果子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农村宅基地算不算个人财产?

答:农村宅基地只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都算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