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的社会救助制度。
服务结果
申请成功后可获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提供疾病治疗;
办理丧葬事宜。
申请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名词解释: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
名词解释:“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名词解释: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等就读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四)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重度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连续超过 6 个月卧床不起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重病患者,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内服刑、经批准逮捕羁押或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申请流程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通过广西社会救助自助申请平台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线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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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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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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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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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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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线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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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个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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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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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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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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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认定
互动交流
| 序号 | 部门名称 | 联系方式 | 序号 | 部门名称 | 联系方式 |
|---|---|---|---|---|---|
|
1 |
城东街道办事处 |
0772-4280887 |
2 |
城北街道办事处 |
0772-427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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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西街道办事处 |
0772-4281838 |
4 |
来华街道办事处 |
0772-4231192 |
|
5 |
良江镇人民政府 |
0772-4813617 |
6 |
三五镇人民政府 |
0772-4255176 |
|
7 |
五山镇人民政府 |
0772-4191253 |
8 |
小平阳镇人民政府 |
0772-406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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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陶邓镇人民政府 |
0772-4871621 |
10 |
城厢镇人民政府 |
0772-423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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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蒙村镇人民政府 |
0772-4702932 |
12 |
寺山镇人民政府 |
0772-4719050、0772-4719051 |
|
13 |
石牙镇人民政府 |
0772-4752276 |
14 |
南泗乡人民政府 |
0772-4772394 |
|
15 |
正龙乡人民政府 |
0772-4718027 |
16 |
高安乡人民政府 |
0772-6448176 |
|
17 |
大湾镇人民政府 |
0772-4192588 |
18 |
凤凰镇人民政府 |
0772-4811065 |
|
19 |
良塘镇人民政府 |
0772-4872881 |
20 |
七洞乡人民政府 |
0772-4253027 |
|
21 |
桥巩镇人民政府 |
0772-4256211 |
22 |
迁江镇人民政府 |
0772-4819505 |
|
23 |
平阳镇人民政府 |
0772-4972933 |
24 |
石陵镇人民政府 |
0772-4256171 |
查询服务
进度查询:直接电话联系申请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同下互动交流咨询方式)
结果查询、资金发放查询:直接电话联系申请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同下互动交流咨询方式)或通过以下网站自助查询
网上查询:广西社会救助信息公示 特困人员补贴金查询
相关事项
一、特困人员情况变化
特困人员情况变化可通过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动态管理,及时将动态管理结果录入广西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有法定履行义务人的特困人员至少每 6 个月开展一次动态管理,其他特困人员至少每 12 个月开展一次动态管理。对特困人员的收支状况和财产状况,至少每12个月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
二、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三、教育救助: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四、住房救助: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常见问题
1.有子女但子女是低保户算不算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有子女但子女是低保户,如果子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农村宅基地算不算个人财产?
答:农村宅基地只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都算个人财产。



桂公网安备 451302020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