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服务结果
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可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部门相应的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自2022年8月1日起兴宾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35元;兴宾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6000元;如遇标准调整,以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公布为准。
申请对象
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救助。
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债权、商业保险、期货、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互联网金融资金等实际拥有可支配的资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资金,货币财产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商铺、土地、林木等)、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或实际长期(6个月以上)正常使用经营性车辆(含出租车、网约车、货运汽车、面包车等)、享受型(豪华汽车)车辆(含豪华摩托车)、消费型车辆(含年检正常在用的代步车,不包括已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生产型用车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家庭成员拥有车辆后发生重病、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并按单人户将重病重残人员纳入低保的,家庭成员实际购买价格在5万元(含)以下(以实际交易发票为准;没有交易发票的,按当时市场评估价确定,下同)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长期就医、康复治疗的国产品牌小型机动车辆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
2 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包括农用无人机)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或2个以上(含2个)车位(库),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登记为农村集体用地上的不动产权住房,该类型的住房因不能上市交易不再作为产权住房计算)。
家庭有工商注册超过5万元的(以实缴资金为准)且正常经营的(以实际经营规模、公司股东分红等情况判断)。
申请前或动态管理核查前6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人均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
所需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1 |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
2 |
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如:残疾证、疾病证明、近一年医疗发票等) |
3 |
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
4 |
核对授权书 |
5 |
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申请方式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面或通过低保自助申请平台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线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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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线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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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个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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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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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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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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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资金发放
查询服务
进度查询:直接电话联系申请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同下互动交流咨询方式)
结果查询、资金发放查询:直接电话联系申请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同下互动交流咨询方式)或通过以下网站自助查询
网上查询:广西社会救助信息公示 低保金发放查询
相关办事
一、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二、教育救助: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三、住房救助: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四、就业救助: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互动交流
| 序号 | 部门名称 | 联系方式 | 序号 | 部门名称 | 联系方式 |
|---|---|---|---|---|---|
|
1 |
城东街道办事处 |
0772-4280887 |
2 |
城北街道办事处 |
0772-427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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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西街道办事处 |
0772-4281838 |
4 |
来华街道办事处 |
0772-4231192 |
|
5 |
良江镇人民政府 |
0772-4813617 |
6 |
三五镇人民政府 |
0772-4255176 |
|
7 |
五山镇人民政府 |
0772-4191253 |
8 |
小平阳镇人民政府 |
0772-4061990 |
|
9 |
陶邓镇人民政府 |
0772-4871621 |
10 |
城厢镇人民政府 |
0772-4231036 |
|
11 |
蒙村镇人民政府 |
0772-4702932 |
12 |
寺山镇人民政府 |
0772-4719050、0772-4719051 |
|
13 |
石牙镇人民政府 |
0772-4752276 |
14 |
南泗乡人民政府 |
0772-4772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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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正龙乡人民政府 |
0772-4718027 |
16 |
高安乡人民政府 |
0772-6448176 |
|
17 |
大湾镇人民政府 |
0772-4192588 |
18 |
凤凰镇人民政府 |
0772-4811065 |
|
19 |
良塘镇人民政府 |
0772-4872881 |
20 |
七洞乡人民政府 |
0772-4253027 |
|
21 |
桥巩镇人民政府 |
0772-4256211 |
22 |
迁江镇人民政府 |
0772-4819505 |
|
23 |
平阳镇人民政府 |
0772-4972933 |
24 |
石陵镇人民政府 |
0772-4256171 |
咨询时间:08:00-12:00 15:00-18:00(周末及法定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一、最低生活保障有名额限制吗?
答:最低生活保障没有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应保尽保。
二、兴宾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 735 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如果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调整,将会及时公布。
三、最低生活保障中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申请救助家庭的成员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定(入户核查时结合婚证和居住证等辅助核定)。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后,要怎么样才能最终确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答: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屯公示(如果公示有异议的,需要开展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作出认定意见—在官方网站及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上长期公布。
五、子女和父母的户口没有在一起,为什么还要核查不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
答:家庭成员有相互承担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即使子女没有和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在核算老人家庭收入时也应计算子女的赡养费。
六、子女有车有房还能申请吗?
答:要综合实际情况,看子女是否作为共同生活成员,及房子的面积、装修情况,车辆购买时间、价格及主要使用范围等。
七、计算收入时哪些不计入?
答: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金;
(四)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边民生活补助金、困难职工救助金、司法救助金等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捐赠款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捐赠款除外);
(六)因工(公)意外人身伤害的伤害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普通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八)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费、计生奖励扶助金、失独家庭补偿金、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和护理补贴金、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
(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一)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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