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政策依据

服务结果

持证后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阳光助学”—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资助、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补助、“阳光助学”一残疾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资格审查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残联申请办证。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开始申请

一、线上办理

残疾人证新办(点击进入)

二、线下办理

  • 0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地址:来宾市兴宾区榜山路75号(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通办”窗口81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2-6405948

    序号 材料名称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材料

    3

    证明材料为下列两项中任意一项:
    (一)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
    (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点击下载空表) 示范样表(点击下载)

    5

    居住地有效居住证(非户籍地申请时提供)

  • 02
    受理(限1个工作日,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县级残联办证人员受理审核申请资料。

  • 03
  • 04
    审核 (限3个工作日,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公示

    1、县级残联对评定结论进行审核,符合残疾标准的,予以公示。

    2、对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

    3、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4、县级残联对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决定。

  • 05
    制证、发证(限3个工作日,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1、将公示结束无异议申请人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

    2、通过送证上门、邮寄、残疾人自行领取等方式,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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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咨询:来宾市兴宾区榜山路75号(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通办”窗口81号)

常见问题

1、什么是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2、如何判断是否为残疾人?

要由残疾评定医师根据残疾标准来确定类别和等级。一些肢体上有小缺陷如缺了1根手指(大拇指除外),一些疾病尘肺病、尿毒症等,不一定符合目前的残疾标准。


3、残疾标准由谁制定?

是否残疾,不是本人或其亲友说了算,也不是当地残联或村居委会说了算,而是标准说了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现在实行的残疾标准是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GB/T26341-2010),这是残疾人领域关于残疾类别和等级划分的首个国家标准,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4、残疾分为哪几类?

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国家标准,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1) 视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2) 听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3) 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三周岁以下不定残)

(4) 肢体残疾: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① 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② 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③ 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5) 智力残疾: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6) 精神残疾: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7) 多重残疾: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