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兴宾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17日 |
| 标 题:关于来宾市兴宾区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兴发改价格〔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7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来宾市兴宾区各乡镇自来水水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规定,为实行兴宾区乡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合理补偿供水成本,保障安全供水,同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经听证和报区政府同意,现将兴宾区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兴宾区乡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二、收费标准:详见来宾市兴宾区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执行表。
|
来宾市兴宾区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执行表 | ||||||||||
|
范围 |
用水类别 | |||||||||
|
居民生活用水 |
非居民用水 |
特种用水 | ||||||||
|
一户一表 |
合表 |
第一档:定额(计划)用水或超定额(计划)10%以内 |
第二档:超定额(计划)10%-30%(含本数) |
第三档:超定额(计划)30%以上 |
第一档:定额(计划)用水或超定额(计划)10%以内 |
第二档:超定额(计划)10%-40%(含本数) |
第三档:超定额(计划)40%以上 | |||
|
用水量 |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5立方米/户 |
第二阶梯:35立方米/户﹤月用水量≤50立方米/户 |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50立方米/户 | |||||||
|
供水价格(元/立方米) |
1.60 |
2.40 |
4.80 |
1.65 |
1.70 |
2.64 |
3.49 |
2.35 |
3.64 |
4.82 |
|
备注: 1.“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阶梯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每户每月免费使用5立方米的用水量。其阶梯水价按以下标准执行:第一阶梯水价1.4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价2.1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价按4.20元/立方米执行。 3.以上价格未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这两项费用按政策规定另行收取。 4.用水定额、各类用水具体范围按国家、自治区规定实行。 | ||||||||||
三、根据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财务相关制度等要求,各单位要建立单独完整的自来水供水收支账务系统,为今后调整乡镇自来水价格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成本数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或者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收费清单等方式落实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宾市兴宾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1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