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来宾市兴宾区教育体育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06日 |
| 标 题:关于下达2022年春季学期第二批学前教育免保教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兴教字〔2022〕1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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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幼儿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根据来宾市财政局、来宾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资金预算的通知》(来财教〔2021〕2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下达2022年春季学期第二批学前教育免保教费补助资金(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公办幼儿园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园脱贫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烈士子女免除保教费。
二、自治区财政按照每生每学期750元免除其保教费,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脱贫家庭儿童等在园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高于每学期750元的,差额部分由县(区)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学期750元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三、各幼儿园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具体管理办法,规范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发放、监督等各环节工作。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提供的困难证明材料,核定下达受助名额和资助经费。幼儿园要落实专人负责资助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进行申报,严格审核资助材料,建立健全资助档案。
四、按照全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广西学生精准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在园幼儿和受助幼儿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五、各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机制,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监督部门以及社会监督。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兴宾区2022年春季学期第二批学前教育免保教费补助资金分配表
来宾市兴宾区教育体育局
2022年7月6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