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兴宾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19日 |
| 标 题: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兴宾区深入开展养老服务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暨非法集资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兴民发〔2021〕3号) | |
| 发文字号:兴民发〔2021〕3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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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社会福利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工作部署和中央第二巡视组对广西反馈意见整改要求,根据《关于印发〈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纪办通〔2021〕31号)、《来宾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来宾市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铸剑2021”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来处非发〔2021〕2号)、《来宾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1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来处非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来宾市深入开展养老服务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暨非法集资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
2021年7月19日
来宾市兴宾区深入开展养老服务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暨非法集资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抓好中央第二巡视组对广西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整治养老服务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中央第二巡视组对广西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和自治区关于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铸剑2021”专项行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等有关工作部署,紧盯发生在老年人身边、侵害老年人利益的人和事,围绕整治重点深入查找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管理机制,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养老服务机构违规销售保健品问题。排查整治养老服务机构向老年人推销故意夸大功效的“保健”产品现象;养老服务机构为了牟取暴利将普通消费品“功能化”包装后高价售卖现象;主管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违规销售保健品排查、处理不够的问题。
(二)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问题。排查整治养老服务机构药品特别是处方药品使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员对老年人实施肢体伤害、语言侮辱和精神虐待等问题;入住机构的老年人相互之间发生语言侮辱、人身攻击等问题;主管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问题排查、处理不够有力的问题。
(三)养老服务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和预收费管理问题。排查整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或长期出租“养老公寓”、销售“老年产品”、“以房养老”等名义,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为诱饵,向入住老年人或社会公众吸引投资问题;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向未入住人员销售“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收取相关费用问题;养老服务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养老服务费问题;主管部门对非法集资风险提示不够、发现问题线索报告处置不力的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觉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周密部署、严密组织养老服务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积极推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细化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任务、要求。要组织深入排查,摸清底数,针对问题抓好整改,建立排查整治清单。
(二)加强综合监管。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38号)要求,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民营机构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加强食品、药品、消防等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预收服务费的监管,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集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在街道、村庄和养老服务机构张贴《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悬挂横幅,组织老年人观看下发的《谨防养老集资诈骗》宣传短片;围绕尊老孝老爱老、防范非法集资等主题,制作播放短视频、微动漫、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依法依规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渠道,引导帮助老年人通过法律理性维护合法权益。
(四)定期总结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社会福利院填写“三个排查整治清单”(见附件1-3)和《民政系统开展养老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于每月2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2办公室;12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社会福利院对整治工作进行年度总结,报送区民政局邮箱,xbminzhengju@foxmail.com。
附件:1.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问题排查整治清单
2.养老服务机构违规销售保健品问题排查整治清单
3.养老服务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收取预付费)排查整治清单
4.养老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情况统计表
5.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问题排查整治清单
填报单位(盖公章): 单位:个、人
|
序号 |
服务机构名称 |
主要问题 |
实施方式 |
涉及人数 |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1.“主要问题”是指排查出来的问题,如从业人员未开展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药品特别是处方药品管理使用不规范,以及相关人员不作为、慢作为等;2.“实施方式”指肢体伤害、语言侮辱、精神虐待及违规使用药物等;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包含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线索移交、公安立案等。
附件2
养老服务机构违规销售保健品问题排查整治清单
填报单位(盖公章): 单位:个、人、万元
|
序号 |
服务机构名称 |
主要问题 |
实施方式 |
涉及金额 |
涉及人数 |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1.“主要问题”是指排查出来的问题,如违规销售保健品和相关人员不作为、慢作为等;2.“实施方式”指养老服务机构直接推销“保健”产品、提供推销支持、协助夸大宣传、 “功能化”包装高价售卖等;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包含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线索移交、公安立案等。
附件3
养老服务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收取预付费)排查整治清单
填报单位(盖公章): 单位:个、人、万元
|
序号 |
服务机构名称 |
主要问题 |
涉嫌非法集资或收取预付费情况 |
涉及金额 |
涉及人数 |
涉及地区 |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1.“主要问题”是指排查出来的问题,如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虚假宣传、预收服务费和相关人员不作为、慢作为等;2.“集资方式”指集资行为宣称的名义或模式,如办卡、投资入股、保险理财、预付费等;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包含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线索移交、公安立案等。
附件4
养老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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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自查自纠(个) |
第一种形态运用(人) |
检查、监察建议(份) |
以案促改 |
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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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 |
完成整改问题 |
诫勉谈话 |
通报批评 |
其他 |
收到检查监察建议书 |
执行完成回复数 |
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次) |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次) |
建立完善制度(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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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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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镇) |
|||||||||||
填报说明:
1.“自查自纠”包括本乡(镇)自己发现的问题和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
2.“第一种形态运用”指职能部门党委(党组)、机关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干部队伍中常态化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式批评教育帮助活动;第一种形态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3.“通报批评”只统计本乡(镇)印发的通报,不包括上级转发的通报文件。
4.“警示教育活动”统计本乡(镇)利用有关反面教材对干部开展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相关活动,包括警示教育大会、案例通报学习、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组织旁听审判活动等。
5.本表逐月累计,数据统计至县级,上级统计数应包含下级统计数据。
附件5
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期,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一、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表现形式
(一)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二)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三)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二、风险提示
(一)高额利息无法兑现。机构或企业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利息仅为欺诈噱头,一旦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无法兑付,本金也难以追回。
(二)资金安全无法保障。机构或企业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钱财。大量来自社会公众的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三)养老需求无法满足。机构或企业以欺诈、诱骗的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向老年人承诺高端养老服务或者销售养老产品,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全国老龄办 公安部
民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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