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21日 |
| 标 题:来宾市兴宾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专责小组关于印发《来宾市兴宾区2020年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兴脱困解困专发〔2020〕2 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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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来宾市兴宾区2020年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来宾市兴宾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专责小组
2020年4月21日
来宾市兴宾区2020年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城镇困难群众(含困难职工和在城镇生活1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以下统称“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确保在2020年底前同步迈进小康社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厅发〔2019〕101号)等有关文件和2020年全市、全区脱贫攻坚战兜底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帮助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为目标,按照“兜底线、保基本、可持续”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加强协作、整合资源,进一步强化精准排查、精准建档、精准帮扶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组织抓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确保全区城镇困难群众与全国人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底前,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深入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全面筑牢我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孤儿、城镇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对象等城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救助、基本住房安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六条保障线”, 对获得制度保障仍未脱困的城镇困难群众落实临时救助和各类社会资源帮扶“两个全覆盖”,全面完成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2020年以后,对脱困解困后因各种原因再度致困的城镇困难群众,国家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救助,没有新政策的按现行保障标准进行救助。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机制,制定方案阶段(2020年4月底前)
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相应成立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
(二)宣传动员,精准识别阶段( 2020年4月底前)
1.广泛宣传动员,引导城镇困难群众自主申请。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让广大城镇困难群众及时了解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主动提出申请。
2.全面开展排查,切实做好城镇困难群众的精准识别工作。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组织工作组,对辖区内城镇困难群众进行全面细致排查,通过数据核对、入户调查等形式摸清城镇困难群众底数,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分布情况、居住条件、就业渠道、收入来源、致困原因、帮扶需求等基础信息,把符合城镇特困人员、城镇孤儿、城镇低保对象和城镇低收入对象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建立台账,完善措施阶段(2020年5月底前)
1.建立健全帮扶工作台账。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六条保障线”和“两个全覆盖”的要求,分类建立帮扶工作台账。
2.完善职能部门脱困解困政策措施。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结合自身职能特点及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帮扶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确保在2020年底前筑牢“六条保障线”。
(四)精准施策,全面帮扶阶段(2020年9月底前)
1.全面落实脱困解困政策,确保政策措施帮扶到位。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按照“应扶尽扶”的工作原则,抓好精准识别,落实精准帮扶,强化精准管理,认真开展贫困群众信息摸排和身份核定工作,完善精准识别平台载体,建立台账,进行大数据管理,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人。要坚持因地制宜、因户因人施策,加快建立科学认定和退出机制,加强跟踪管理,切实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确保对象精准、底数精准、措施精准、评估问效精准,对症下药、精准滴灌。同时要统筹整合各类社会帮扶资源,对于因病、因残、因老、因灾等短期内陷入生活困境的城镇困难群众,积极实施各项对应政策予以帮扶,使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保等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脱困解困能力明显增强。
2.统筹项目资金,用足用好脱困解困政策。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在掌握需要救助人员底数、明确脱困解困工作任务后,尽快与财政部门沟通,做好资金预算、财政部门依据政策统筹好相关资金,并及时说道到位。
(五)督导跟踪,落实目标阶段(2020年12月底前)
1.强化督导问效,确保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有效推进。区、乡(镇)、街道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对照帮扶政策措施,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帮扶救助工作取得真正实效。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将抽调有关人员对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展的城镇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及时整改,确保脱困解困工作有效推进。
2.强化跟踪服务,确保全区城镇困难群众与全国全区人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在开展帮扶救助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推动全区城镇困难群众在2020年底前全面筑牢“六条保障线”、做到“两个全覆盖”,确保全区城镇困难群众与全国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20年以后,对脱困解困后因各种原因再度致困的城镇困难群众,国家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救助,没有新政策的按现行保障标准进行救助。
四、主要政策措施
(一)筑牢基本生活保障线
一是稳步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我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按照每月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1580元)的60%和30%落实。2019年全区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由原来715元/月提高到845元/月, 2020年达到930元/月。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和30%落实。二是加大城镇孤儿保障力度。散居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由600元/月提高到800元/月,机构供养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由100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三是稳步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2020年全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20元。同时,依规定适当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四是全面落实“应保尽保”。对无一人就业的城镇困难家庭(含在城镇生活1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 ,连续3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镇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条件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因病、因老、因灾等其他原因导致缺少劳动力的城镇困难家庭,整户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将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把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人,下同)以及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实现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继续给予6-12个月的低保渐退期。五是做好困难残疾人救助工作。〔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扶贫办、区残联,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
(二)筑牢基本医疗保障线
对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属特困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的给予100%全额补助,属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的给予60%定额补助。加大城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力度,适时调整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城镇困难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提高城镇困难群众的医疗卫生抗风险能力。为城镇困难群众中的妇女免费开展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支持和鼓励财政出资,为尚未纳入大病保险范围的城镇困难群众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牵头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妇联、区残联,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
(三)筑牢教育救助保障线
将全区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子女纳入广西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救助。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困难家庭寄宿生,将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子女纳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免除其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费,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和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重点资助城镇特困人员、孤儿、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免除其学前保教费和普通高中学杂费,将其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牵头单位:区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
(四)筑牢基本住房安全保障线
对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无住房的,积极引导其到养老院集中供养;对无住房且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按相应标准给予住房救助。积极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按照分类保障差别补贴的基本原则,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对外来人员输入较集中的城区,要加大公租房实物供应,切实解决好城镇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积极筹措资金,注重配套建设。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列入计划的城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品质。〔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
(五)筑牢就业创业保障线
鼓励和扶持城镇困难群众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困解困。对被登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和成年后的城镇孤儿开展就业援助,确保城镇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具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创业扶持补贴相关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等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税务局,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
(六)筑牢社会保险政策待遇保障线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特困人员和城镇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十三五”期间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其中,城镇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特困人员按规定由政府代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100元,城镇低保对象按规定由政府代缴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50元。对“僵尸企业”的事实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续缴各类社会保险费。指导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补缴,确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
(七)落实临时救助全覆盖
对城镇困难群众遭遇困难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过救助帮扶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规定予以临时救助。对城镇困难群众因遭受特别重大支出困难,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重大刚性支出仍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申请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5万元。〔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
(八)推动各类社会资源帮扶全覆盖
统筹整合各类社会帮扶资源,对于因病、因残、因老、因灾等短期内陷入生活困境的城镇困难群众,积极实施各项对应政策予以帮扶。按照“五类群体”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分类划定,采取就业创业发展一批、纳入社保制度覆盖一批、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一批、社会救助兜底一批开展分类帮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城镇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住房、子女上学、就业、社保等慈善救助。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为城镇困难老人等特定服务对象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位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成立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和总工会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责任体系
民政、工会、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医保等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发动宣传,做好上下衔接、政策制定、资金支持、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督促落实等工作,要积极整合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救助、基本住房安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待遇等方面的资源,统筹抓好项目、资金、政策帮扶,切实形成政策合力,提高帮扶效益。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统筹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做好对象认定、人员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对象公示等工作。
(三)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效率
要优化城镇困难群众各项申请事项审核审批流程 ,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中的参与、协助、配合作用。建立健全城镇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不断提升服务城镇困难群众的质量水平。
(四)健全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升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精准度
要坚持“凡进必核”“常态帮扶”“动态管理常态帮扶”相结合,每年对城镇困难群众的监测核查比对不少于一次,发现不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要及时停保或退出。
(五)落实资金保障,充分发挥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资金使用效益
要切实保障资金投入,全面加强各类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和绩效管理,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资金使用效益。
(六)严格监督考核,确保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巡察、舆论、群众监督,加大工作执纪问责力度,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办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家庭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变化等客观原因出现的失误偏差,当年失误人数在区级、乡级救助对象总数2%范围内,且能够追回错发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将各乡(镇)、街道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纳入区脱贫攻坚战绩效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七)大力宣传引导,不断提高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知晓率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城镇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城镇贫困群众依靠辛勤劳动创造幸福生活,消除困难群众的“等、靠、要”思想。要大力宣扬自立自强的先进典型,树立劳动光荣的舆论导向,引导城镇困难群众正确面对困难和问题,激发内生动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避免出现“养懒汉”现象,形成城镇困难群众人人重实干、个个争脱困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于2020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将总结汇报材料报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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