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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2日
标  题: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销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兴市监发〔2024〕4号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2日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销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08-02 18:00     来源: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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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工作人员休假待遇,规范工作人员请销假程序,维护正常工作和休假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假期及假期待遇

(一)节假日

现行国家法定节假日为: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五一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国庆节、春节各放假3天,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1天;部分工作人员享受的节假日为:“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

(二)年休假(带薪休假)

1.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满10年、满20年,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在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4.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7.经批准参加公务员休假活动的工作人员,若参加休假活动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8.各单位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当年的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三)生育假

生育假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假期按自然日计算。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其他生育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

1.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

2.产假:

(1)女职工一孩产假158天,二孩产假168天,三孩产假17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男方护理假:女方分娩后,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护理假25天。

4.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育儿假:夫妻双方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以子女周岁计算,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能享受有关休假规定。

(四)婚、丧假

1.工作人员结婚经批准可给假1-3天,婚假原则上应在结婚当年使用。

2.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给予1-3天丧假(外地另给路程假)

(五)病、事假

1.工作人员确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者,可以请病、事假。请病假超过2天的,必须有医院出示的疾病证明。确因住院或特殊病况请病假的,经局党组研究后可区别对待。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6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原工资的80%。

3.事假管理:

(1)工作人员原则上1年事假累计给假15天以内,15天以内工资照发,15天以上的时间停发工资。

(2)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

(3)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六)旷工及处理办法

1.干部职工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过半天的即视为旷工。

干部职工未能在规定的假期内销假(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的,超假日期作旷工处理。

2.旷工按照下述办法处理:

(1)旷工1天内(含1天)的,由分管领导给予口头警告;

(2)旷工1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报兴宾区委组织部、兴宾区人社局备案。

(3)旷工5天以上,报兴宾区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批假权限和手续

(一)请假半天的,本人填写请休假审批表,由所在股(室、队、所)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股备案;请假1天以上3天(含3天)以下的,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本股(室、队、所)负责人同意、人事股审核后,呈分管的副局长审批;请假4天(含4天)以上的,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经股(室、队、所)负责人同意、人事股审核、分管的副局长签署意见后呈局长审批。

(二)因急事急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要在2天内补办。考勤凭批准件登记,请假手续不齐全者按旷工处理。

(三)所有请假审批表一律交人事股备案并统一考勤。

三、请销假手续

工作人员使用各种假期以及病假、事假,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批假程序和权限报批;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向人事股办理销假手续,切实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

四、本规定未作规定的请休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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