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来宾市兴宾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02日 |
| 标 题:来宾市兴宾区水利局关于广西吉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10万吨/年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回收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兴水水保函〔2020〕3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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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吉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西吉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10万吨/年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回收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稿)及请予批复的函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7-451300-77-03-026578。
二、广西吉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10万吨/年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回收利用项目属于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工业园区内启明路与建业路交叉口西北角处,项目中心地理坐标北纬23°56′54.03″、东经109°14′36.28″。项目周边道路现状良好,交通便利快捷,市政配套设施完善。项目建设规模:年处理废旧铅酸蓄电池10万吨,总建筑面积17581.52m2。项目主要建设一条年处理能力为10万吨的废旧铅酸蓄电池破碎拆解分选线,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废旧铅酸蓄电池贮存—破碎分选车间、铅膏储存车间、铅栅储存车间、废塑料储存车间、硫酸钠仓库、辅料仓库等,以及建设危废暂存间、雨水收集池、废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休息室、衣帽间、卫生间等相应配套设施等。建设单位为广西吉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项目区属丘陵地貌,中亚热带向南亚热带过渡地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多年平均气温20.3℃,极端最高气温38.9℃,极端最低气温-5.6℃。多年平均降雨量1360mm,年平均无霜期331天,土壤类型主要以红壤为主;项目区植被类型属亚热带季风常绿阔叶林区,林草覆盖率62%。项目区水土流失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m2•a),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三、项目由主体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土方中转场和取土场区等四大部分组成,项目建设占地面积2.22hm2,其中永久占地1.67hm2,临时用地0.55hm2。项目总挖方量1.24万m3,填方总量3.49万m3,外借土方量2.25万m3(其中:外购表土0.21万m3,从园区内西北面的取土场借普通土2.04万m3用于场平回填)。
项目不涉及拆迁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情况。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67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工程已于2019年7月开工,计划于2020年7月完工,总工期13个月。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防治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四、方案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齐全,基础资料较为翔实,技术路线正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目标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合理可行,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五、同意水土流失的预测内容、方法和结果。预测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176.84t(其中已发生流失量约为101.48t,后续可能发生的水土流失量为75.36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66.93t;损毁植被面积1.65hm2。
六、同意方案对建设项目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界定原则和方法,初步确定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22hm2,工程建设单位广西吉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是本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
七、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防治原则、目标、水土保持总体布局、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工程建设要尽量减少对地貌和植被的损坏;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拦挡、排水设施要优先建设,排水系统要做好消能并与自然排水沟顺接;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施工管理、临时防护措施以及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严格按照批复生效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切实控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
八、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监测内容、监测时段及监测频次的安排。
九、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95.71万元。其中,主体已有水土保持措施投资30.21万元,包括工程措施投资18.21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2.00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65.50万元,包括工程措施投资40.5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2.44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93万元,独立费32.78万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费2.0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2.25万元),基本预备费3.5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44万元。
十、同意本项目设计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0,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5%。
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证措施,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特别管理好外运回填利用表土,严禁向河道倾倒弃渣,切实落实“三同时”(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2、定期向来宾市兴宾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并接受其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3、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监测机构承担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4、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的规定,及时缴纳本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5、建设项目竣工投产使用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水水保〔2017〕14号)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并到我局进行报备。
来宾市兴宾区水利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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