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 |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2日 |
| 标 题: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关于印发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实施办法的通知( 兴统字〔2020〕22号) | |
| 发文字号:兴统字〔2020〕22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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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
2020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来宾市兴宾区《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来宾市兴宾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统一组织实施,有关专业股、队(中心)配合。
第四条来宾市兴宾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来宾市兴宾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一是采用轮换的方式每年使用自治区统计局下发的随机软件随机抽取2—4个乡(镇)、街道,再以乡(镇)、街道为总体随机抽取调查对象;二是采用以检查对象名录库为总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四上”企业单位为抽查对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广西)系统抽取〕。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分阶段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人员由来宾市兴宾区统计执法监督股从持有执法检查证的各专业股、队(中心)中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六条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应当制定年度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抽取方式、检查方式、检查结果运用等,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由来宾市兴宾区组织实施的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来宾市兴宾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由来宾市兴宾区组织实施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来宾市兴宾区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八条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建立来宾市兴宾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全区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全区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全区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条来宾市兴宾区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的统计人员为基础,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国家执法检查证考试结果进行调整充实。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由来宾市兴宾区组织实施的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来宾市兴宾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由来宾市兴宾区组织实施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来宾市兴宾区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确定抽查的乡(镇)、街道及调查对象。一般每年抽查2—4个乡(镇)、街道,逐年轮换。
乡(镇)、街道及调查对象的抽取。在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相关专业人员和受邀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见证下,随机抽取2—4个抽(镇)、街道;再在乡中乡(镇)、街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按乡(镇)、街道抽取调查对象的,主要用于抽查机关事业单位。
(二)确定抽查的行业(统计专业)及调查对象。一般每年抽查2个行业(统计专业),逐年轮换。
1.行业(统计专业)的抽取。按照“服务业、住宿餐饮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工业、批发零售业”三大块依序轮换,不再随机抽取。即2020年抽查服务业、住宿餐饮业企业,2021年抽查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2022年抽查工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以此类推,循环往复。
2.调查对象的抽取。在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相关统计专业人员见证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第十三条地方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的自治区或来宾市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对抽中调查对象进行的“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来宾市兴宾区“双随机”执法检查组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五条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主要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局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及任务需要,从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相关专业股(队、中心)选取符合条件且与检查对象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
(三)从来宾市兴宾区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与选取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成员。
第十七条3年内不得对已检查过的乡(镇、街道)、抽查对象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八条“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检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局领导同意,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二十条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依照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和来宾市统计局要求及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依法依规在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被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各专业股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1日起试行的《来宾市兴宾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兴统字〔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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