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来宾市兴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11日 |
| 标 题:来宾市兴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兴宾区“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兴安委办〔2024〕9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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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体育局,大湾镇人民政府、迁江镇人民政府、蒙村镇人民政府、正龙乡人民政府、平阳镇人民政府:
现将《2024年兴宾区“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来宾市兴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2024年兴宾区“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全力保障辖区渡运安全形势稳定,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氛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4年全区“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办〔2024〕25号)、《来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来安委办〔2024〕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决定在2024年3月份开展全区“渡运安全月”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有关批示指示精神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推动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各方责任落实,推进渡口渡运规范管理,稳步实现全区渡口渡运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目标,切实打造更高水平“平安渡运”,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活动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三、活动主题
进一步规范渡口渡运安全管理,打造更高水平“平安渡运”。
四、活动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渡口管理
1.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核查已审批渡口是否按规定明确了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内容,对未按规定明确有关事项的,应重新发文明确。认真排查是否存在已停用或渡运量不大且符合撤销条件的渡口,符合条件的应按“应撤尽撤”要求予以撤销。全面核查已审批渡口是否配备了专门管理人员,未配备的,要予以配备,并建立渡口专门管理人员名册,保持动态更新。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核查现有渡口是否按规范标准建设码头引道、坡道及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是否按要求标识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车客渡船渡口是否设置了系泊缆桩;经批准可夜航营运的渡口是否配备了相应照明、辅助导航、安全设施和相关安全条件。
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核查现有渡口是否按规定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牌是否包含渡口名称、区域、路线、守则、渡运时段、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渡口营运人要分别核查现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责任制、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需建立或修改的,应对照职责及时建立或修改完善。
(二)进一步规范渡船管理
1.配合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分类核查现有渡船数量、持证、营运等情况,加强对各渡船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按要求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对船体或者车辆甲板出现局部严重变形的渡船,要督促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实际装载情况进行强度复核。要督促有关管理责任人加强对渡船的维护保养,杜绝渡船“带病”运营。
2.配合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推动各渡船按照《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统一渡船着色标识,规范专用信号标志,鼓励夜航渡船实施船名船体亮化,提高渡船航行会遇辨别能力;督促各渡船规范配备合格有效救生、消防设备,分类存放在易取处,标识有放位置,保持随时可用,规范张贴消防求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并及时清理不合格的救生消防设施设备。
3.配合各级船检机构对船龄十年以上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要求的渡船在定期检验时加强对船体强度、稳性等方面的检验;严把渡船检验关,严禁对违规改装、改建渡船检验发证,严查未检验发证。
(三)进一步规范人员管理
1.配合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配员情况开展检查,督促有关管理责任人严格按要求配备持证合格船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应责令停航。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现有渡口营运人是否参加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渡口工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未开展的,应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教育、培训,并常态抓好落实。
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渡口营运人要准确掌握各渡船船员是否参加过每年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培训情况,未参加过的,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主管部门、渡口运营人对各渡船船员进行培训。
(四)进一步规范渡运安全行为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职责,督促有关管理责任人抓好“六严格五禁止”规定性和“三引导”导向性工作落实。严格执行恶劣天气下禁限航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管理有关要求;严恪执行签单发航制度;严格遵守避碰规则要求,杜绝抢航或者强行横越等不安全行为;严格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衡和稳定性,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及货物移位;严格实行人车分流、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车辆过渡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其他人员;禁止超过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渡运;禁止违规指挥渡船违章作业,冒险航行;禁止乘客与大型牲畜混载;禁止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等;禁止在渡运水域内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引导过渡乘客(车辆)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候渡、过渡;引导乘客规范穿戴救生衣乘船过渡,推广穿戴脖挂式泡沫救生衣;引导渡船配备甚高频对讲机。
2.各级交通、农业农村、公安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加大渡运“打非治违”力度,要坚决取缔未经审批许可私设营运的渡口;及时查纠渡船在渡运水域违规临停临靠行为;严厉查处船舶超载、违规夜航、违规载运车辆、违规载运危险货物或禁运货物、配员不足、酒后驾驶、超航线航行等行为;严厉打击涉嫌使用非营运性游艇,农(自)用船,渔业类船舶,“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渡运,水上观光、休闲渔业体验活动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未编制完善的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未按要求每月开展一次船岸应急演习、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容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未按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演练的,要以“渡运安全月”为契机抓好落实,切实有效提升各部门及船员的应急反应处置能力。
4.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好“学生渡”安全宣传教育,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强化防溺水等安全知识宣传。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农(自)用船安全宣传教育。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结合“渡运安全宣传日”多途径多方式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溺水宣传,大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安全”的社会氛围。
五、活动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重要要求落到实处,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履职,对照活动内容进一步细化措施,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二)抓好问题整改,注重实效长效。各有关职能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2023年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和考核巡查组对广西检查巡查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对照“四个规范”逐一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按照职责分别建立“问题整改清单”,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开展全区渡运安全大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建立完善渡口渡运风险管控“一渡一策”,制定“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改措施清单”,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小渡口大风险”;建立“一患一档”,坚持动态排查渡运安全隐患,加强闭环管理,
(三)加强信息报送,提炼经验固化成效。“渡运安全月”活动成效将继续列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范围,请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推进,及时提炼经验,固化做法,并于3月11日前将兴宾区乡镇“渡运安全月”活动联络人(详见附件)、4月12日前将“渡运安全月”活动总结和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印发的渡口审批文件、渡口专门管理人员名册、问题清单、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改措施清单、渡运水域、路线、警戒水位线、停航封航水位线等相关信息报送区交通运输局。
附件:
兴宾区乡镇“渡运安全月”活动联络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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