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来宾市兴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3日 |
| 标 题:来宾市兴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来宾市兴宾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兴住建字〔2025〕10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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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驻区垂直各有关单位:
《2025年度来宾市兴宾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来宾市兴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1日
2025年度来宾市兴宾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我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发〔202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2025年度兴宾区计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任务102户(其中平阳镇13户,凤凰镇7户,七洞乡8户,小平阳镇12户,大湾镇9户,良塘镇4户,三五镇11户,迁江镇5户,寺山镇4户,良江镇4户,蒙村镇5户,陶邓镇1户,正龙乡6户,南泗乡2户,桥巩镇2户,石牙镇3户,石陵镇2户,五山镇3户,高安乡1户),10月底前基本竣工,11月底前对年度实施项目验收,全额拨付补助资金。
按照自治区提出的“计划任务之外的新增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各地须应纳尽纳、能做先做,各地自筹资金先行组织实施,列入下一年度任务计划”要求,各乡(镇)做好新增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农户调查摸底工作,应纳尽纳、能做先做,我区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纳入下一年度任务计划。
(一)改造对象
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必须符合三个方面条件:一是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二是农户身份属性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三是其唯一住房是危房或无房(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易返贫致贫户(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村低保户(农村户籍人口享受城市低保的视为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在同等条件下,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无房户、复员军人(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下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易返贫致贫户和脱贫户等予以优先安排。
(二)建设标准
1.面积标准。农村危房改造面积实行最低限制标准,其中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
2.建设要求。新建农房要执行桂建发〔2020〕3号和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桂自然资发〔2023〕2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等要求审批新增宅基地和新建农房。新建农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应充分避让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不占或少占耕地,顺应地形地貌,不得随意切坡填方弃渣,不挖山填湖、不破坏水系、不砍老树,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建设施审批手续。农村低层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其他农村住宅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要满足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要求,完善农房使用功能,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建设清洁厨房,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建设,户厕与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投入使用。有条件的乡镇可由城镇供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供水,因地制宜推进供水入户,同步推进消防取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木竹结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三)补助标准
根据自治区提出的“各地应根据危房等级、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实施差异化补助。对无自筹能力的特殊困难农户,按照标准(最低)建设面积建筑成本予以全额补助实行兜底解决”的文件要求及精神,经研究讨论,兴宾区202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1)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2.7万元/户;
(2)其他脱贫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2.39万元/户;
(3)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2.7万元/户;
(4)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2万元/户;
(5)农村低保户农村危房改造标准:2.295万元/户;
(6)C级修缮(局部修缮,达到安全住房标准)补助标准为:1.18万元/户。
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严格按照“一卡(折)通”渠道,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给农户。由乡镇、村委会组织代建或采取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乡镇、村委会或施工单位。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至农户账户,严禁截留挪用。统建项目资金拨付需附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等材料。
(四)实施程序
(1)确定对象。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2)危房评定。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开展危房评定,将C、D级危房或无房户纳入改造范围。
(3)明确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全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2025年度我区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和危房改造农户,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签订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要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改造合同或协议,明确补助标准、建设要求、完成时限、拆旧时间等内容。
(5)组织施工。以分散分户自行改造、自建房屋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且有统一建设意愿的,各乡镇要帮助其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一建设。
(6)竣工验收。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各乡镇共同组成验收组,逐户组织开展验收;
(7)拆除旧危房。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经批准易地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执行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8)拨付补助资金。区住建局以及乡镇对通过验收的农村危房改造户资料进行整理、审核、公开公示,并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录入、审核补贴相关信息。在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后,区住建局于验收通过后30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委托代发金融机构并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到农户银行账户(委托代建或统建的,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账户)。
(五)工作要求
1.实行信息公开。各乡镇、相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有关标准,公平、公正确定补助对象,实行村、镇、区三级公示制度,实现阳光操作。
2.加强技术指导。组织技术服务队走村入户,指导农户修缮农房和新建房屋;各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应不定期到建房工地进行检查指导。
3.抓好建设管理。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完善农房功能;加强特色塑造,保护传统民居。改造过程中要通过租借住等多种方式保障农户住房安全。
4.抓好信息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将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环节审批结果等资料归档,并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5.减轻农户负担。要优先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引导群众建设现代宜居农房。对采用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改造的,要控制建房面积,人均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农村人均住房面积,防止加重农户建房负担。鼓励各地采取统筹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房屋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资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二、资金来源
2025年度我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共240.7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84.99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55.78万元。
三、保障措施
由区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农房建设管理、业务培训、竣工验收等工作;各乡镇按任务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危房改造工作,加强农村住房安全监测巡查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一户一档信息收集及系统录入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农村住房安全隐患;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相关工作;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畅通违法违纪线索和问题举报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杜绝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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