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20日 |
| 标 题: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兴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兴自然资发〔2023〕8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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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地质灾害巡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地质灾害监测制度、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0日
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为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动态,2023年的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4—9月份主汛期),各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要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巡回检查。
一、汛前排查
(一)时间: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排查的范围:兴宾区所在辖区范围。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①对辖区范围内地形、地貌的变化情况进行排查;②对已登记在册的隐患点及易发区进行排查并做好监测变化情况记录;③对人口集中的集镇、村庄、学校、矿山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排查;④对排查出来的新点要登记造册并分出轻重缓急上报,而且要确定监测人及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预案表。
(四)各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2023年3月31日前将排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兴宾区自然资源局汇报。兴宾区自然资源局将对新增地灾点的险情进行现场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二、汛中巡查
(一)时间:2023年4月1日至9月30日。
(二)巡查对象:人口集中的集镇、村庄、学校、矿山;登记在册的地灾隐患点及易发区;群众反映的地灾隐患点。
(三)巡查主要内容:①实地查看隐患点的变化情况,并检查监测记录;②检查群测群防责任的落实情况;③检查“两卡”(防灾明白卡与避险明白卡)的发放情况。
(四)各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每巡查一次,报告一次巡查结果。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兴宾区自然资源局报告,重大险情要一事一报。兴宾区自然资源局接到重大险情报告后及时会同来宾地质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实,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指导性的处置意见。
三、汛后核查
(一)时间: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汛后核查时间。
(二)核查对象:辖区内登记在册的地灾隐患点及易发区。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①已登记在册的地灾点及易发区,对照汛前的排查情况将一个汛期以来的变化情况逐一记录填表(如地灾点的范围有无变化,裂隙有无增多,加大),视情况调整群测群防监测手段及密度。②核查群测群防工作是否落实,对不负责任的监测人员进行调整。
(四)各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于2023年12月20日前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兴宾区自然资源局汇报,根据上报的核查结果,兴宾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来宾地质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对地灾点按危害程度、稳定状态划分等级,重新排序,指导调整群测群防措施。
来宾市兴宾区汛期值班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随时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动态,确保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上传下达,有效地做好各项地质灾害的防御措施,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
一、2023年4—9月份是降雨时期,简称为汛期,该时期是地质灾害多发期,必须安排人员值班。
二、汛期期间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本乡镇,须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并妥善安排值班事宜方可离开。
三、值班期间,不管有无灾情发生,都要做好值班记录,并向接班人员说明值班情况。
四、值班人员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后,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兴宾区自然资源局领导汇报,并将领导批示和应急处理方案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开展灾情调查,组织抢险救灾。
五、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在汛期期间不能关闭手机,不能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保证通讯信息畅通。
六、值班人员应该学习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了解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熟悉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来宾市兴宾区地质灾害监测制度
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的监测。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信息、地质环境条件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监测时间,做到适时监测;台风、暴雨期间应加密监测次数,并认真做好监测记录、分析,主要观测降雨强度和雨量、地面土体开裂与坡体蠕动、树干倾斜、山洪暴涨,惊响异常等灾害前兆和引发因素;对监测点上设置的简单观测装置(木桩、雨量器、流速器等)定期进行观测记录。监测人员应做到“四应知”(应知辖区隐患点、危险区情况和威胁范围;应知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应知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应知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四应会”(应会识别地灾发生前兆;应会使用简单监测方法;应会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应会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置)。
来宾市兴宾区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般级(Ⅳ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二)较大级(Ⅲ级):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三)重大级(Ⅱ级):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四)特大级(I级):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二、灾情速报
(一)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后,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应在24小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二)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后,各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受灾信息。
(三)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后,各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受灾信息。
(四)灾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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